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8日以闽政地[2018]311号文批准福鼎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974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0.974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一期(工业用地)
福鼎市佳阳加油站(商服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面积:
山前街道南阳村集体所有土地0.7092公顷,其中耕地0.2382公顷。
佳阳乡象洋村集体所有土地0.2650公顷,其中耕地0.168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注:1公顷等于15亩。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部分:山前街道南阳村按2.28万元/公顷补偿,佳阳乡象洋村按2.16万元/公顷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园地按6万元/公顷,林地按3万元/公顷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有权于本公告到期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告。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