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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宁公积金〔2018〕58号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02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经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对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规范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待封存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后两年内不得以同样理由再次申请提取。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到外地再就业、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待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可申请将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到外地公积金中心。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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